日前,聊城临清市天凤苑小区换热站一天内多次断电,给该小区居民正常用热造成影响。经排查,该小区供热设施运行一切正常,因此怀疑是人为问题导致断电,聊城临清市中运城市发展有限公司第一时间将该情况向聊城临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报告。临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立即对该事件进行了调查。经调查,临清市于2023年12月11日安排工作人员通过该小区配电房多次故意切断连接该小区供热设施(换热站)的电源,存在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供热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目前此案已调查完毕,临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小区物业公司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
根据临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综执处字〔2023〕第0150号处罚决定,临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临清市广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供热设施,不得有下列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破坏或者擅自改装、拆除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
(四)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六)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堆放垃圾、杂物、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建、迁移、拆除供热设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户有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用户都能够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用户都能够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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